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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数字档案馆制度汇编
作者:     编辑:肖俊春   发布:2024年10月16日 17:05     点击量: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档案馆数字化加工人员安全审查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档案行业标准《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对档案数字化扫描外包服务公司进场数字化加工人员进行审查与管理。

第二条 数字化扫描外包服务公司必须与数字化加工人员签订有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6个月。

第三条 数字化扫描外包服务公司的数字化加工人员必须审查合格才能进场开展工作。档案馆应要求数字化扫描外包服务公司提供数字化加工人员的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并按《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纸质档案数字化操作规范》的要求对数字化加工人员进行备查,填写《保密审查表》。

第四条 在数字化扫描项目实施期间,数字化扫描外包服务公司应保持项目组数字化加工人员的相对固定,增加、更换数字化加工人员,特别是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档案馆同意并通过安全审查。

第五条 在数字化扫描项目实施期间,数字化加工人员应接受档案馆和数字化扫描外包服务公司的共同监管。

第六条 档案馆应与数字化扫描外包服务公司一起,在数字化项目启动前和实施中途对数字化加工人员进行档案安全、信息保密、数字化操作规范的教育,提高人员素养。

第七条 数字化加工人员进入数宇化加工场所应登记,限定在数字化加工场所内活动,非经档案馆批准并由档案馆人员陪同不得进入档案馆其他工作区域。

第八条 数字化加工人员不得阅读档案内容,不得对外传播档案信息和档案馆工作信息。

第九条 数字化加工人员不得将电子设备带入数字化加工场所,不得对档案及其信息进行拍照、复制、拷贝。

第十条 数字化加工人员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数字化加工场所。

第十一条 数字化加工人员的私人物品一律存放在数字化加工场所外的储物柜内,不得带入数字化加工场所。

第十二条 数字化工作人员严禁在数字化加工场所内喝水、进食等。

第十三条 对数字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数字化加工人员应在档案馆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定期进行清理销毁,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四条 数字化加工人员每天工作结束离开数字化加工场所前,档案馆应有工作人员在场检查,防止数字化加工场所内的工作用物品、 档案被带出现场。

第十五条 档案馆指定专人每天对数字化加工场所进行巡查,定期对数字化加工场所监控视频进行检查,严防数字化加工过程中档案被涂改、抽换、损毁、丢失和档案信息外泄等问题出现,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档案馆工作人员对数字化加工场所进行巡查时,应不定期检查数字化加工设备使用情况,排查设备连接互联网、存储介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数字化加工人员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数字化加工人员不服从管理,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数字化加工场所的,档案馆通报数字化扫描外包服务公司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求数字化扫描外包服务公司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数字化加工人员出现涂改、抽换、损毁、丢失档案或致档案信息外泄的,档案馆要求数字化扫描外包服务公司出具详细情况说明并更换人员,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档案馆应向档案工作行政主管机构和公安部门报告,请求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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