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数字档案馆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数字档案馆设备主要包括服务器、计算机、电源、网络设备、扫描设备、存储设备、多媒体设备、安防与消防设备等。
第二条 数字档案馆设备的配备、使用管理、报废按《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档案馆建立数字档案馆设备台账。
第三条 数字档案馆设备的使用人为设备保管责任人,对设备安全稳定运行负责。
第四条 数字档案馆服务器、在线存储、备份及网络安全设备托管于学校信息技术中心机房。
第五条 数字档案馆设备集中放置的房间内禁止堆放杂物,应每天做好清洁卫生和温湿度控制,保持设备运行环境良好。
第六条 数字档案馆设备,特别是服务器、计算机存储器、交换机等重要设备,做好登记、定期检查,已到使用年限,应及时报废并更换。
第七条 档案馆局域网内的数据采集、处理、利用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其硬件组装、密码管理、软件安装、系统设置等由档案管理员操作,未经允许其他人员不得操作。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档案馆局域网内数据采集、处理、利用的计算机上接入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条 为防止外来移动存储介质接入数字档案馆计算机,查档室用于自助查询利用的计算机应封闭前置USB接口。
第十一条 档案馆定期对数字化设备进行维护,坚持做好设备的防病毒、防失密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于数字化加工的设备禁止使用无线设备,所有设备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按要求对无线网卡、蓝牙、红外线、USB接口、光驱接口等信息输出装置和端口进行技术封闭,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数字化加工设备中,由档案馆提供数据存储设备和监控设备,扫描设备可由数字化扫描外包服务机构自带。所有设备进场前必须经过检查,确保无安全漏洞,项目完成离场前也必须经过检查,确保数据清除干净并不可恢复。
第十四条 档案馆的消防设备由学校保卫部门每年检查一次,确保其可用性,到期则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 档案馆的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学校,由保卫处负责监控管理。
第十六条 数字档案馆设备因故障需要维修的,应拆除存储介质后在档案馆内进行维修,未经批准不得送出馆维修。设备的存储介质出现故障且无法修复的,一般应作销毁处理并配备新的存储介质。确因存储有重要数据需要送出维修的,必须经过档案馆负责人审批,维修时由档案馆工作人员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