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的作用,方便利用者利用档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非开放档案是指未达到开放期限(经审查确定无须保密的除外)或虽已达到开放期限,经审查认为仍不宜开放的档案。
二、单位或个人因公务、学术研究及其他正当目的,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含身份证、工作证、军官证等),并出具相应的介绍信或证明,经本馆批准后可利用非开放档案。
三、查阅本单位、本部门形成的非开放档案,及其他单位形成的秘密级(含)以下非开放档案,应持有本单位、本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四、查阅其他单位形成的机密级(含)以上非开放档案,应持有本单位的介绍信,并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盖章,经本馆批准后方可利用。
五、利用非开放档案需摘抄或复制时,应履行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