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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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开放档案制度
作者:     编辑:肖俊春   发布:2024年10月15日 09:12     点击量:

一、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过鉴定,对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期满档案予以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凡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含身份证、工作证、军官证等)或证明,可直接到档案馆查阅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三、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亲属的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档案馆查阅利用。

四、利用者查阅开放的档案,须服从安排,遵守有关规定。五、利用者摘抄及复制档案原件,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研究著作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六、开放利用时间为法定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可以提前通过电话预约相关查阅利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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