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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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制度
作者:     编辑:肖俊春   发布:2024年10月15日 09:12     点击量:

一、档案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并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开放档案;

二、档案馆应设立阅览室,积极改善阅览条件,为利用者提供安全、整洁、便利的查档环境;

三、档案馆应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开放档案目录,为各方面广泛利用档案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凡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含身份证、工作证、军官证等)或证明,可以利用本馆已经开放的档案;

五、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领导批准,方可提供利用;

六、利用珍贵或重要档案可提供复制件查阅;

七、利用者需要采用复印及照相等方法复制档案的,均由本馆负责办理;

八、利用者所复制的档案(证明性材料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或再行复制;

九、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和外国学者(包括外国留学生)利用档案,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馆外,确有特殊工作需要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十一、档案馆应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研究与编纂工作,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可公布档案史料;

十二、档案馆应举办各种形式的档案展览,组织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十三、档案馆应及时准确地掌握档案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改进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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